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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公證之租賃契約如何聲請強制執行

不論是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,經過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後,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,承租人未按時繳交租金、違約金,出租人不返還押金或租約到期承租人不返還房屋,都可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無須曠日廢時奔波法院訴訟

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、程序如下:

步驟一:申請債務人的財產、所得清單

債權人持公證書正本、 身分證正、 影本及印章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清單(規費:財產總歸戶清單250元、所得資料清單250元)。

步驟二: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

向債務人戶籍所在地法院,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。

強制執行聲請狀需明確告知法院欲執行之財產標的或查封薪資(按月扣薪以債務人三分之一薪水為限)。

聲請強制執行應備文件:

1.公證書正本。

2.如係租約欲收回房屋,附最近一年度之房屋稅單。

3.債務人之財產清單或所得清單。

司法院書狀範例參考:

強制執行的費用

請求金額千分之八,於遞送強制執行聲請狀時繳交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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