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契約公證
租賃契約公證的好處:
1.對房東的保障:
對於不給付租金、違約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房屋之房客,租賃契約公證書
有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,得作為執行名義,房東毋須經過冗長之訴訟程序
(至少半年),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。
2.對房客的保障:
對於租期屆滿,房客並無違反契約約定事項,房東卻拒絕返還押金之情形,
房客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,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避免
因訴訟程序造成精神上、金錢上之損失。
又依民法第425條第二項規定,若租賃契約未經過公證,對於不定期租賃或
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,若於租期中房東將房屋賣給他人,新的房屋所有權
人有權決定前屋主與房客所簽訂之租約是否繼續有效。因此,對投入較多
裝潢成本、生財設備的承租人而言(精品業者、餐廳業者...等),花費不多的
公證費用,能得到相當之保障。
3.政府對特定行業的管制措施:
行政機關對於非房屋所有權人,欲在該地點申請補習班、幼兒園立案、開
設老人安養中心...或其他公司設立登記時,常會要求該租約應經公證。
4.房屋租賃所得稅計算上,租賃收入可認列43%為必要費用,以餘額作
為所得額,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。因此,以數額不多的所得稅,
比較萬一後因租賃糾紛頻繁的來往法院,造成金錢及精神上的損失,
租賃契約公證是對房東、房客雙方最經濟、便利的保障方式。
請求人:1.由契約雙方當事人攜身分證、印章到場辦理(如有保證人亦同)
2.若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,請另攜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,由
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。
*委託代理人辦理請參(代理人應備文件)
*如承租人為公司籌備處,應準備公司名稱預查表。
*出租人為公司,如非以出租為營業項目並出租主要財產,應檢附
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名冊。
應備文件:1.契約書一式三份
2.房屋所有權狀
3.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
公證費用: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(參公證費用標準表)。
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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