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公證之租賃契約如何聲請強制執行
不論是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,經過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後,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,承租人未按時繳交租金、違約金,出租人不返還押金或租約到期承租人不返還房屋,都可以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無須曠日廢時奔波法院訴訟。 聲請強制執行的步驟、程序如下:...
公證專線:(03)332-66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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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區復興路451號1樓(桃園市政府對面,振聲高中旁) 效力與法院同 營業時間: 週一至週五9:30~16:00 歡迎來電預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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