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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任領取提存物

 

 

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三項規定,提存物受取權人如委任他人領取,又提存物

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,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應公證人公證或認證。

 

應到場之人:由委任人(受取權人)及受委任人攜身分證到場辦理。

 

應備文件:委任狀

 

費用:公證1000元

 

來本所辦理的優點:

1.隨到隨辦,無須像在法院一樣排隊等候、填請求書、來回各單位繳費、蓋印,

  所有程序皆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
2.中午不休息,時間彈性,歡迎預約辦理!

 

 

如有疑問,歡迎來電詢問。

諮詢專線(03)332-6680  桃園劉顓葶公證人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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